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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ISDS仲裁机制变革与中国对策
摘    要:在新型冠状病毒全球传播背景下,各国政府为保护公众利益和减轻疫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纷纷开启了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ISDS机制改革。一带一路沿线国本属于ISDS案件高发地区,而我国早期与沿线国签订的双边或区域性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获得法律救济。兼顾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并重的双重身份,我国政府应积极投身并引领国际投资协定改革,在协定文本中纳入不可仲裁事项的例外条款、合理设置ISDS仲裁前置条件、完善ISDS仲裁程序规范,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达成进一步为中国乃至东亚地区参与ISDS机制改革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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