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串通投标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而且具体规定了串通投标仅限于投标人之间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发生的串通行为两种情形。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投标人与其他主体合意谋取中标的情形,该类情形尤以投标人借用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资源如知识产权、施工技能等以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等形式更加常见。那么此种行为能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予以调整,具体如何适用法律?本文详细阐述了对该类行为在法律适用、程序救济、判断标准及实体救济四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思路,以期对相应纠纷的解决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希望能对相应的理论研讨、法律修订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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