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5年3月28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条例》获广州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标志着广州市在恢复议案本身的法律意义方面开创了全国先河。就在这一条例草案未经表决前,3月20日的《中国青年报》就以“代表议案有望成人大意志政府部门必须执行”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受此影响,诸多媒体都将代表议案效力的提高看成了议案条例出台的意义所在。其实,就代表议案的提出及其办理,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代表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