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预备同犯意表示的区别 |
| |
引用本文: | 徐逸仁.论犯罪预备同犯意表示的区别[J].政治与法律,1992(6). |
| |
作者姓名: | 徐逸仁 |
| |
摘 要: |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说明,犯罪分子从犯罪的预备阶段开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很容易混淆,在以往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就有将“企图”、“图谋”、“意图”当作犯罪而加以判处的,其实这些仅仅是主观上的东西,是主观归罪。我国古代曾有处罚犯意表示的规定。《唐律贼盗律》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