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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况下“默示同意”原则的效力——郑百文部分股东诉郑百文及其董事会案的社会和法律意义
作者姓名:贾纬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一、案件基本事实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为上市公司,其股本构成为:总股本197582119股,其中流通股107099200股、社会法人股61605050股、国有法人股28877869股。从1998年度开始,郑百文出现巨额亏损,截止2000年底累计亏损17.95亿元,帐面总资产9.6亿元,总负债22.67亿元,资不抵债13亿元,每股净资产-6.58元。总负债中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简称信达公司)一家的逾期债务便高达20.99亿元。这些数字表明郑百文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并在证券市场上沦为PT公司。如在2001年底还不能完成重组,实现年报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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