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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陈瑜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基本案情]李某于2002年2月向陈某借款11万元。同年4月,李某向陈某提前还款1万元。在还款的同时,李某书写了一张内容为“收到李某还款1万元”的收条,由陈某在收条上签字认可。在同年6月借款到期以后,陈某向李某催款,李某未还。过后,陈某又让其妻子黄某到李某处催款。李某对黄某

关 键 词:提前还款  借款  签字  内容  认可  定性  妻子  收条  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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