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社会危险性”认定之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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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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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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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公安司法机关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新刑诉法列举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及如何准确判断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等问题做出更加细化的标准,这无疑给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决定强制措施重新带来了困惑,也助长了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思想的泛滥。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意图和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对"社会危险性"五种情形认定作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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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刑事诉讼法 审查逮捕 社会危险性 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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