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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兼论中间性保险
引用本文:林春海.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兼论中间性保险[J].法制与社会,2013(21):262-263.
作者姓名:林春海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学院公证处
摘    要:我国保险法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把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决定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权、超额保险不当得利等制度的不同。本文通过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异同之法理分析,结合我国的现行保险立法,针对在实践中出现了中间性保险这一特性,厘清中间性保险的归属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制度。

关 键 词: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损失补偿  中间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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