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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业主大会诉讼地位的困境与出路
引用本文:席斌.试论业主大会诉讼地位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3(22):116-117.
作者姓名:席斌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业主大会,是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和全体业主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的机关。它具有法定权威性、唯一性、成员特定性的特征。业主大会有自治规约的制定及修改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基于业主大会的现实困境,赋予业主大会"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是解决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关键。

关 键 词:业主大会  诉讼主体资格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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