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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空头支票”票据诈骗的理解与认定——以于某某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为例
引用本文:陈姣莹,尹逸斐.“签发空头支票”票据诈骗的理解与认定——以于某某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为例[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6(4):101-104.
作者姓名:陈姣莹  尹逸斐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对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厘清和认定,要注意出具空白支票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实质上等同于"签发空头支票"。以于某某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为分析视角,对出具空白支票的行为如何定性作辨析。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完成,此时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的,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要素及责任要素的,则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关 键 词:空头支票  票据诈骗  理解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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