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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两个问题的思索
作者姓名:刘军  王国彦
作者单位:吉林省梅河口市公证处
摘    要: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即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公证机构应债权人的申请,对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签发执行证书,债权人可持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该职能在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 键 词:公证机构  公证书  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强制执行  特殊职能  债权人  履行合同  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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