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拒绝作证权 |
| |
作者姓名: | 徐惠 邓晓静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讲师(徐惠),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邓晓静) |
| |
摘 要: | 为了及时有效地追究犯罪,各国立法普遍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各国又几乎都规定了基于某些特定情形,证人可拒绝作证,即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该权利的核心内容在于: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证人可依法对已知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本文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对该权利进行阐释,并建议在适当的范围内建立我国的证人拒绝作证权规则。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