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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引用本文:耿转成,魏巧华.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20-22.
作者姓名:耿转成  魏巧华
作者单位: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太原 030012,太原 03000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但从司法实践中发现,该条文的处罚原则不利于加大力度惩治腐败分子,在一定意义上说,放纵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既不利于落实依法治国严惩贪官的原则,也会给社会带来多方面的负面效应。因此,建议对刑法的这一条款予以修改,以做到罚当其罪和罪刑相宜以及不使贪官有空可钻,从而使国法更加严肃、公正。

关 键 词: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  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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