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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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开宇 尹春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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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运城 044000,运城 0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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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势在必行。就我国而言,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兼采职权主义更适合我国国情。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明责任、当事人的处分权、二审审查范围、调解自愿原则及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的发生和庭审方式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新的诉讼模式。新的诉讼模式有利于发挥庭审的功能,规范诉讼活动,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和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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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民事审判方式 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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