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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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删去第二条、第三条. 三、第五条修改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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