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居权”要“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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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贺大新.人大“居权”要“思为”[J].楚天主人,2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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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大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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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们常说要"居安思危",意为处在平安的环境,要想到可能会出现的困难和危险。人大"居权"要"思为"又是何意?众所周知,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地方组织法》规定:全国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15项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21项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14项职权;乡镇人大有13项职权。这些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都用到了吗?用足了吗?人民群众对此满意吗?这就是人大"居权"要"思为"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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