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解救了人质又保证了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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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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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睢宁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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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解救人质本是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且要通过法律程序。然而不诉诸于法律,由律师前往外地通过谈判、调解、解救人质、并且促成双方继续合作,保证厂方生产原料的正常供应,这还是本律师从事工作以来的一次特殊尝试。1994年4月14日下午六点多钟,县法院院长传呼我,说是县政府领导在化肥厂有紧急事情和我商量。到厂后,两位副县长和十多位各级领导都在等候,正为去河南购煤的业务人员被对方扣作人质、厂里刚开动的机器又要因缺煤而停产发愁。一个具有两千多人的中型企业,因连年亏损,被迫停产数月。为了加快农业生产,今年初国家对小氮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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