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因被盗债券引起纠纷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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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秦川 师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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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王秦川),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师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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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9年7月14日,郭某通过建行某支行职员刘某在建行某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证券交易部以每百元面额按95元的牌价购得某省建行代理发行的《地方企业保值债券》3000元,面额均为100元,共30张,其中有某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代发行的20张(注:以债券背面发行行的印章确认,该批证券由某省建行统一代理发行,各地、市分行、支行按其分配额在全省各地发行);债券系高息保值,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兑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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