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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拒绝“城乡同命不同价”
作者姓名:张少春
摘    要:2005年11月,在三门峡市打工的河南陕县农民秦项新在一次殴斗中被打致死。去年8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行凶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必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付17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关 键 词:河南  同价  城乡  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市  死亡赔偿金  刑事责任  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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