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研究——兼论《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4项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姓名:黄国盛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363000
摘    要: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由"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及像合法占有者一样支配"构成,这样就可将盗窃罪与使用型、隐藏型、故意毁坏型获取财物区别开,特别是在行为人使用盗窃财物,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归还或欲图归还被盗财物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 键 词: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若干问题  盗窃罪  第12条  盗窃案件  非法占有目的  审理  使用盗窃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