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中结果避免义务的判断--以“明石人行桥踩踏事件”日本最高裁判所决定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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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桥爪隆著,王昭武.过失犯中结果避免义务的判断--以“明石人行桥踩踏事件”日本最高裁判所决定为例[J].新法规月刊,2016(5):144-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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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桥爪隆著 王昭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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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2.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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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判断是否成立过失犯,在确定有无预见可能性之前,首先需要确定结果避免义务的主体及其内容。尤其是存在过失的竞合的场合,具体应由哪些主体承担义务,以及作为刑法上的义务,义务主体具体应采取何种程度的结果避免措施,都需要针对具体案情进行具体探讨。在此情形下,由于数名义务主体未必成立过失共同正犯,要以过失犯的单独犯论处,就可能会对其科以重叠性的作为义务,为此还需要提出这种义务的正当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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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过失犯 过失的竞合 重叠性的作为义务 结果避免义务 明石人行桥踩踏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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