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50条欺骗性取证部分的学理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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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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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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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问题研究”(AHSK11-12D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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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司法人员的欺骗性取证行为,但是有些学者会在研究欺骗性取证的合法性评价的问题时,对该规定予以否定或者架空.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为刚性的法律规则,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刑事诉讼法》第50条应被解释成对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法律原则,这样可以彰显国家的价值选择、更好地尊重司法经验,也有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控权法的特性.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作这种解释,可以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54条的合理解释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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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欺骗性取证 刑事诉讼法 合法性评价 法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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