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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上市公司“双核心监督机制”的反思
引用本文:高旭军.对我国上市公司“双核心监督机制”的反思[J].新法规月刊,2016(2):58-67.
作者姓名:高旭军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建立了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为内部监督主体的“双核心监督机制”。但我国的“双核心监督机制”基本上没有实现其立法目的。其主要原因是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没有充分的独立性,也无法有效行使相应的法律监督权。改革的措施是在我国《公司法》中同时规定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为核心的两种监督模式,并赋予上市公司自行选择其中之一的权利。同时,我们应该针对导致现有监督机制失效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从监事会的监督功效方面而言,应扩大监事会的人数规模;完善监事会的人员结构;授予监事会更多职权;强化监事的法律责任。从独立董事的监督功效方面而言,应采取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措施;健全保险制度。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监事会  独立董事  双核心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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