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类型.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证据不同的特征:首先,它是以电子技术为依托,其产生、存储和传输以及发现、提取、保存、显示等都必须借助电子技术.其次,它是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在电子设备对信息进行存储、处理的过程中,一切信息都由一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机器语言来传递.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将这种机器语言转化为人们能够直接感知的声音、图像、文字或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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