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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犯罪与检察院公诉职能之完善
引用本文:荣国权,史丽琴.垄断犯罪与检察院公诉职能之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4(1).
作者姓名:荣国权  史丽琴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般课题:我国垄断犯罪与检察权完善研究的部分研究内容,编号:GJ2012C27.2012-7-14
摘    要:正一、我国刑事垄断犯罪的缺失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中缺失关于刑事责任的条款。在《反垄断法(草案)》中有"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在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中取消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行的《反垄断法》只规定了两个刑事责任条款,即第52条和54条,但这两个条款都不是针对垄断行为规定的。《反垄断法》第52条规定,对反垄断执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反垄断立法  垄断行为  刑事责任  垄断犯罪  反垄断执法机构  市场支配地位  检察院  检察机关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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