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司法工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它包含有实践的三大特征:客观现实性、自觉能动性、社会历史性.即它们的活动都是能够使外部对象发生某种改变的现实的物质活动,是人的能动的活动,是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凭借和运用社会性的物质手段所进行的现实的活动.从贯穿它们工作的全过程来看,却可以归纳为法律和事实这两个最基本要素的相互制约与作用.也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所要做的只有两点:一是弄清案件事实,二是运用和掌握法律和法规.只要做到法律、法规与案件事实两者相统一,真正达到主观认识和案情相符,就为办好案子、搞好司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我们说,法律和事实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其矛盾实质上就是司法工作的基本矛盾,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精神与物质的关系在司法领域和活动中的特殊体现.从法的制订和运用来看,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属于第二性的东西,而事实则是第一性的,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严格地说,法律条文只不过是对社会现实生活、社会矛盾以及所发生的各种案件的抽象、概括和反映而已,它必须随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即根据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适应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和情况,受到案件事实的制约.法律与事实的关系问题之所以是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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