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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单位犯罪罚金刑能否诉讼保全
作者姓名:张惠保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所谓罚金刑的执行,就是采取任何有效方法保证人民法院所判处罚金得以顺利实现。罚金刑得不到执行,便不能收到刑罚效果。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单位罚金刑执行的方法有(1)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一次缴纳;(2)分期缴纳;(3)追缴;(4)减少或免除。这种规定,在确保罚金的及时缴纳,有力地惩治单位犯罪,有效地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犯罪单位在判决前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法律制裁时,是否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此,持否定观点的认为,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判决未确认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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