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体系——兼与《口供中心主义之辩》一文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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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闻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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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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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四川省公安厅公厅科发[2004]34号《通知》下达的厅级科研课题“取证手段及其规制”中的部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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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及其理论探讨都需要对证据体系的深入研究。对刑事案件嫌疑人的有罪认定,不取决于个别证据,而依靠证据体系。证据体系是法律框架里的思维模式,分为单一型和混和型两类。组织证据可分别以物质现场、心理现场或关键证据为中心,在组证规则和方法的指导下,求得三套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在组织证据体系的过程中,口供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具体的司法意义,应该善待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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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定案 证据 体系 类型 规则 方法 口供 |
文章编号: | 1672-2140(2006)03-001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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