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未成年犯以“社会服务"替代罚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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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光 裴维奇 于书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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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05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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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刑法规定,对侵犯财产罪的罪犯除判处主刑外,还要附加一定的罚金,对未成年犯也不例外。但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因未成年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难以实际执行,即使执行也多为未成年犯的监护人代为缴纳,实际上没有达到设置罚金刑所预期的“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的效果,弊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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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犯 罚金刑 执行 审判实践 判处 侵犯财产罪 罪犯 实际 社会服务 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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