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套无“原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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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飞.安全套无“原罪”[J].观察与思考,2007(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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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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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安全套身上背负的所谓“原罪”,源于某些人的龌齪行为,而与它自己无关。近日,卫生部会同商务部制定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规范》中规定: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2月4日《京华时报》)其实,单从法律文本上分析,卫生部与商务部规定沐浴场所应放置安全套,不过是对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细化和对地方相关行政规范的统一化而已。2006年3月1日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文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昕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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