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经济高速发展,科技不断进步,逐渐凸显出环境的日益恶化。不特定多数人共同的环境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不容忽视且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从法学视角关注环境污染,其特点往往体现出涉及众多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当众多环境污染受害者将纷争引入司法领域,试图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受传统的当事人理论的限制,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往往难以得到高效、合理的解决,难以实现法律所欲达到的目的。在此背景下,反思既有的理论和制度,采取务实的态度放宽原告资格,当下确认环保非政府组织等为适格当事人,以充分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弱势群体的利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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