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适用 |
| |
作者姓名: | 管建云 |
| |
作者单位: | 江苏警官学院,南京210012 |
| |
摘 要: | 告知义务是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毫无疑义;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列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完善。保险人解除合同后,未收到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给付;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应当增设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法定主体,扩大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事由,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
关 键 词: | 保险法 保险 告知义务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