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主体 |
| |
作者姓名: | 张学文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 |
基金项目: | 公安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立法研究项目:200811yjgadx064 |
| |
摘 要: |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主体应由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三个方面共同组成。政府是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首要主体,不仅是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主体,也是对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偿的主体。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护主体的必要补充,个人是特殊意义上的保护主体,这两者都是没有法定义务的保护主体,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权益。三者在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
关 键 词: |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 权益保护主体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