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侵害非诉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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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小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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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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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侵害具有不同于一般侵害的特点,其救济方式和程序也应有别于一般侵害。我国现行的环境侵害非诉救济模式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重新建立环境行政仲裁制度、实行环境侵害鉴定部门社会化,才能适应环境侵害这一现代社会的新型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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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侵害 民事救济 行政仲裁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6]7-01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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