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后逮捕条件若干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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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胜.刑诉法修改后逮捕条件若干问题探析[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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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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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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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条件,通常情况下适用逮捕措施,不但要求符合法定的社会危险性要件,还要求采取取保候审仍不足以防止发生该社会危险性.在径行逮捕的条件中,只要法定量刑档次中含有“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已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而对“曾经故意犯罪”的人过失犯罪的,即使可能判处徒刑,如果可以适用缓刑,也非绝对应当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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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逮捕条件 逮捕必要性 社会危险性 径行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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