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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逮捕条件若干问题探析
引用本文:胡胜.刑诉法修改后逮捕条件若干问题探析[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作者姓名:胡胜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条件,通常情况下适用逮捕措施,不但要求符合法定的社会危险性要件,还要求采取取保候审仍不足以防止发生该社会危险性.在径行逮捕的条件中,只要法定量刑档次中含有“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已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而对“曾经故意犯罪”的人过失犯罪的,即使可能判处徒刑,如果可以适用缓刑,也非绝对应当逮捕.

关 键 词:逮捕条件  逮捕必要性  社会危险性  径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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