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喜新厌旧是产生离婚纠纷的一种重要原因,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严重障碍。司法实践中,对原告人基于喜新厌旧而提出的离婚案件比较难于处理。一方面这类案件当事人的夫妻感情往往确巳破裂,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精神,应当判决离婚,另方面原告人往往是应受谴责的道德败坏者,如果让他的要求得逞,就意味着其卑劣欲望得到满足。在这里,法律与道德的矛盾非常突出。在此类案件中,原告人要求离婚和被告人不同意离婚的态度都非常坚决,在处理时稍有疏忽,就会酿成自杀、他杀的惨剧。探讨怎样处理原告入因喜新厌旧而提出的离婚之诉,不仅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笔者不揣冒昧,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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