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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法即程序”──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引用本文:肖凤城.三论“法即程序”──程序与实体的关系[J].行政法学研究,2002(3):12-19.
作者姓名:肖凤城
作者单位:中央军委法制局,北京,100038
摘    要:“法即程序”的观点需要从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去把握 :第一 ,程序的原初性和实体的继受性 ;第二 ,程序的连续性和实体的阶段性 ;第三 ,程序的能动性和实体的被动性。

关 键 词:原初性  继受性  程序正义  社会程序

Third Treatise on "Law is Procedur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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