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已从主要靠政策调整社会关系、法制并不健全的状态发展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伴随这一过程,我国的立法方式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从主要由立法机关提出立法选题,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主要制定新法为主;逐渐转向由司法机关开展改革试点推动立法,并主要表现为修改、完善既有法律的方式。对后者可称为“改革试点推动立法”模式,其本身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初期阶段主要呈现为地方司法机关自主进行改革试点,或由专家学者与地方司法机关合作开展相关改革试点,进而间接推动立法修改的情况。近十年来,出现了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开展相关改革试点,直接推动立法修改的新情况。其又可分为经立法机关授权开展的改革试点与未经立法机关授权开展的改革试点两种情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重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经立法机关授权开展改革试点成为主流,其他方式逐渐式微。但是,并不能说以往形成的改革试点推动立法模式已经没有价值。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改革试点推动立法模式,一方面应当肯定其历史进步意义,另一方面应当总结其利弊得失,并对该模式进一步完善提出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