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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与行人均有过错下过失相抵的适用
作者姓名:马子涵  曹鹃
作者单位:1. 西南政法大学;2.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比过错责任原则更重。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形下,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基于公平与责任自负的原则,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适当兼顾过失程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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