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支付平台中码商行为的刑法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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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星亿,戴建军.对非法支付平台中码商行为的刑法评价[J].人民司法,2023(7):6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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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星亿 戴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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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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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码商的概念尚未进行统一界定,有观点认为,码商是指提供银行卡洗白资金的行为人。①但该观点并不全面,例如:庞某注册融城平台会员,购买支付结算工具,为境外赌场进行支付结算,并且发展杨某等人作为下线。②笔者认为,码商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非法支付平台中通过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帮助黑灰产业转移支付,使非法资金合法化,并发展下级代理的行为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码商涌入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网络黑灰产业提供支付结算,数额巨大、犯罪传染性极强,迫切需要法律作出有力回应,然而,司法实践对于该类行为的甄别尚未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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