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存权保障视域下自由财产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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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善斌,余江波.论生存权保障视域下自由财产的范围[J].河北法学,2023(6):4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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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善斌 余江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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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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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破产与担保制度协调的理论基础与实现路径研究”(22BFX0787);;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19SFB204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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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个人破产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的立法目标应该是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其保障界限不限于维持生命,还包含维护人格尊严。我国现阶段自由财产制度不保障发展权,可基于生存权保障目标为债务人保留职业用品和生产工具。“最低限度生活标准”的模糊性导致自由财产认定中债务人生存权与债权人债权相互抵牾。为化解二者间的冲突,个人破产立法可以借鉴执行豁免财产规则,明确列举自由财产的类型。立法层面可为自由财产设置必要性限制,个案中确认自由财产范围应遵循比例原则。债务人于破产程序中新取得财产可用于分配,其中未来收入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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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破产法 自由财产 生存权 执行豁免财产 权利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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