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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刑的立法构思
作者姓名:卢勤忠  张宜培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刑法保护研究”(19BFX07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通常有冒用型、擅自使用型、伪造、变造型三种客观表现形式。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能够囊括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这一新类型,不宜再单独为其设置一个新罪名。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部,宜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设置。在罪状方面,应当明确前置规范的范围、非法使用行为的边界以及罪量上的要求。在刑罚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定刑应适当高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两种行为类型。

关 键 词:非法使用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罪状  刑罚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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