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然资源法是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形成体系直接关涉环境法法典化和环境法律体系化的成败。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困境主要表征为自然资源法的“碎片化”,即“残缺不全”“叠床架屋”“自相矛盾”和“年久失修”。法律体系理论囊括了以法律规则为核心的外部刚性体系和以法律原则为核心的内部柔性体系两个向度,其在自然资源法中具有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化解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困境的良方。未来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内部体系建构应当以价值融贯性为核心,外部体系的构建则应以完备性和逻辑一致性为重心,以此为路径实现自然资源法律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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