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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的理论澄清与制度重塑——以司法裁判的实践反思为视角
作者姓名:鄢德奎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财产权保障理论的指引下,法院按照“无依据,则无补偿”“如何补偿,由行政机关自主裁量”的逻辑来裁断生态补偿案件,而“依据”的制定者为行政机关,最终造成行政机关主导着补偿给谁、补偿多少等生态补偿问题的界定和解决,以致于“案结事不了”。尽管财产权保障理论为早期生态补偿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无法解释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实际。结合当前生态补偿的立法规定,生态补偿理论依据应当是保障平等发展权。有别于行政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是由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给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平等发展权益损失的补偿制度。其中,国家对私主体的生态补偿属于基础性补偿,在此基础上,同级政府之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生态补偿共享发展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平等发展权受限制的地区和个人的利益损失。

关 键 词:生态补偿  财产权  平等发展权  环境管制  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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