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义学中故意理论的传统与前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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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赫尔穆特·福里斯特,王德政.刑法教义学中故意理论的传统与前沿[J].河北法学,2023(6):113-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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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赫尔穆特·福里斯特 王德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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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德国杜塞尔多夫大学法学院;2. 海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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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1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人工智能时代自动驾驶汽车涉及的刑法问题研究”(21SFB4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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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可能性理论摒弃了独立的意志因素,与传统故意理论之间的争议是怎样将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阐述到最好的地步。盖然性说和故意危险说这两者与传统故意理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前两者提出的比“认为这可能发生”更高的要求,是否应当替代或补充从独立意志因素角度去理解的涵摄过程。故意危险说无法作为独立或补充性的标准去区分故意与过失,其极端化思想也应当予以否定。故意不同于过失是因为行为人作出决定不去避免符合构成要件的事件发生。如果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认识到符合构成要件、法律所否定的风险,却依旧实施行为,那他就作出了这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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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故意 过失 盖然性说 故意危险说 涵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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