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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分配底线规制的完善
作者姓名:要亚玲  刘学彬
作者单位:1.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2. 唐山师范学院史法系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公司法修订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基于私人自治与公共规制之间的平衡”(202100486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司分配是公司将资产无对价分配给股东,会降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极易引发公司内外各方主体利益冲突,故而公司法设立了公司财产流出约束机制。我国公司法虽然奉行资本维持原则,却未能为公司分配行为提供清晰且统一的底线规制,只是分别设立了禁止抽逃出资规则、股份回购规则、减资规则等债权人保护规则,上述规则均是停留在列举公司违法分配的实践样态或程序规制层面,未能从公司分配为的经济实质出发,无法有效指引司法裁判与商事交易。参考域外法之经验,在设立广义公司分配概念基础上,改革资本维持原则所涉具体公司法规则,将资本与资产相匹配,明确公司分配数额不得超过“盈余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之和”,并适当融入偿债能力标准,将资产与债务相匹配,在规制不完善的股份回购制度与减资制度上采用资产负债表测试、衡平测试以及资本充足测试,由此为公司分配提供明确的底线规制指引。

关 键 词:公司分配  底线规制  资本维持  偿债能力标准  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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