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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回复关系中善意占有人权义之甄明——基于请求权体系性关系的视角
作者姓名:黄芬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作为损害分担机制的《民法典》补偿义务规范群研究”(21BFX195);
摘    要:占有回复关系规范独立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的体系性价值不仅在于物债二分,更在于它能够提供给善意占有人相比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更为优越的法律地位或境况。循着这个思路,《民法典》第460条关于孳息返还义务的规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形成竞合关系——善意占有人仍然负有孳息返还的义务,但可以主张“现存利益”返还的抗辩;第461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范排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但仅限于善意的自主占有人;在物被转卖的情况下,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以所得价金于不当得利范围内负赔偿义务;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亦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使用;但善意自主占有人得援引第985条主张有益费用的求偿权。

关 键 词:占有回复关系  善意占有人  不当得利  侵权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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