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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纠纷适用仲裁解决机制研究
作者姓名:李慧敏  唐伟然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财产捐赠型慈善法人的监督治理结构研究”(20CFX07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原则上禁止适用仲裁解决行政协议纠纷,限缩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以“协议性质决定解纷机制性质”的法治逻辑建立了公法为主导的救济模式,忽视了行政协议的契约属性,缺乏因合意内容产生纠纷的平等解决机制。行政协议纠纷适用仲裁是由其纠纷性质所决定,相比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仲裁解决机制具有启动的自愿性、程序的简便性、成本的低廉性、过程的保密性、结果的双赢性等比较优势,并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实践基础,因此在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中应充分考虑行政协议的特性,实现制度的创新。

关 键 词:行政协议  PPP协议  意思自治  仲裁  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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