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南方某化工原料制品公司(下称南方公司)1998年开始与沈阳李某开的化工产品制造厂(下称化工厂)形成买卖关系,南方公司为化工厂提供树脂等原料。双方合作一年后,南方公司因化工厂拖欠其货款13.7万元,而不再为其供货,并多次派人催要货款,化工厂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南方公司将化工厂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化工厂拖欠货款应予返还,遂判令被告化工厂返还原告南方公司货款13.7万元并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滞纳金。被告化工厂以原告提供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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