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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第336条的医生执业资格
引用本文:顾加栋.浅议刑法第336条的医生执业资格[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77-80.
作者姓名:顾加栋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医生执业资格”是刑法中特有的概念 ,是指掌握医药知识的人以治病为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条件是行医人员必须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并且必须在执业证件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行医 ,否则均应视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关 键 词:医生执业资格  刑法  行医
文章编号:1672-1020(2003)02-0077-04
修稿时间:2002年11月15

On"Doctors'Practicing Requirements"(Article No.336 in Crimina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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